編者按
  恐怖主義作為一種反人類、反社會、反文明的暴力活動,是人類公敵。2014年5月6日發佈的中國首部國家安全藍皮書《中國國家安全研究報告(2014)》指出,在國際恐怖活動呈反彈之勢的背景下,2013年中國境內恐怖活動再次呈高髮狀態,並呈現新特點。而近期發生的恐怖襲擊案件,更凸顯了維護國家安全的緊迫性。對於恐怖主義活動,需要釐清哪些概念?懲治恐怖主義活動的有效途徑有哪些?有無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反恐法?近日,《檢察日報》理論部舉辦第八期尚法論壇,邀請專家圍繞上述問題進行探討。
  論壇專家: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政治學院教授周健、副教授成義敏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公訴一處檢察員杜邈
  “恐怖主義”尚無統一概念
  成義敏
  成義敏
  何謂恐怖主義,至今尚無普遍接受的概念。然而,沒有定義就意味著沒有標準,打擊恐怖主義也因此無所適從。
  恐怖活動是一種古老的社會政治現象,《史記》中記載的“荊軻刺秦王”就是一種政治恐怖活動。但是直到18世紀後期,恐怖才成為一種政治手段,才被政治理論家們升華為“恐怖主義”。當代恐怖主義則出現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到20世紀60年代末才真正形成。在此期間,恐怖主義的活動地點是在殖民地附屬國或剛獨立的民族國家。這一時期的恐怖主義活動明顯增多,手段日趨多樣,劫機、爆炸、綁架和劫持人質都時有發生。襲擊的目標和活動範圍已經超出了國界,越來越具有國際性,逐步形成了國際恐怖主義。20世紀70年代,恐怖主義組織開始轉為較為固定的合作關係。20世紀90年代以後,恐怖主義無論其規模還是範圍都大大超過了以往,一些恐怖主義組織的人員、經費和訓練營地都具有跨國的特點。美國“9·11”事件更是突出體現了恐怖主義國際化、反人類和極其殘暴的特征。
  人們對恐怖主義及其危害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國際社會對防範、打擊恐怖主義也形成了更大的共識。世界各國都在加強對恐怖主義防範和打擊的力度。而反恐立法就是其中一項根本性的防範舉措,也是開展國際合作共同打擊恐怖主義的基礎。聯合國1999年12月9日通過了《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並把下列反恐法律文件列入附件2中: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簽署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爾簽署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1973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1979年12月17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反對劫持人質的國際公約》等八個法律文件。美國在“9·11”事件發生後的一個多月,即在2001年10月26日通過了《反恐怖法》(亦稱愛國者法)。此法案長達1016條,全面規範了打擊恐怖主義的範圍、措施和保障。法國的《反恐怖法》是在1986年9月9日制定的原有法律的基礎上作了補充完善。1994年法國的《刑法典》規定恐怖主義行為可被獨立判刑並加重處罰,美國“9·11”事件發生後又作了修改補充。法國的《刑事訴訟法典》、《貨幣金融法典》及其他有關安全的法律對此也作出專門規定。德國於2002年1月9日制定了《反國際恐怖主義法》,該法包含了《聯邦憲法保衛法》、《軍事反間諜局法》、《聯邦情報局法》、《安全審判法》、《避難程序法》、《外國人登記中心法》、《航空交通法》等20部法律。英國於2001年12月19日通過了《英國反恐怖、犯罪及安全法》,俄羅斯於1998年7月9日通過了《俄羅斯反恐怖主義法》。日本也在美國“9·11”事件後通過了《反恐怖對策特別措施法》。南非、印度、意大利、西班牙、阿根廷等國也先後制定了反恐怖法。
  然而,儘管國際社會對恐怖主義活動給人類造成的危害已經有了充分的認識,但是,直到現在仍沒有一個普遍接受的定義。國際聯盟在1937年11月16日召開的日內瓦會議上提出了一個關於恐怖主義的定義,可惜最終沒有生效。1972年聯合國大會根據聯合國秘書長的報告通過了第3034號決議,建立了關於恐怖主義的特別委員會。該委員會於1973年和1979年就恐怖主義向聯合國大會提交了兩個報告。但由於各國分歧太大,最終沒有就恐怖主義的定義達成一致。除此之外,聯合國大會因恐怖主義流血事件而不斷重覆地表決幾乎相同的決議,如第38屆聯大通過的第130號決議,第40屆聯大通過的第85號決議,第42屆聯大通過的第159號決議,以及安理會於1985年通過的第579號決議,最終都沒有定義成功。
  為了有效地打擊恐怖主義,專家、政府、聯合國等可謂絞盡腦汁,提出的關於恐怖主義概念的建議已不下一百多種,但至今卻仍然無法就何為恐怖主義的問題達成共識。這種狀況對研究和打擊恐怖主義是不利的。因為沒有定義就沒有標準,混亂和爭議也就在所難免,往往會導致一些國家濫用打擊恐怖主義的權利。
  (作者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政治學院副教授)  (原標題:專家:維護國家安全需要制定一部專門的反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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