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王君通訊員李晉康)三份分配喪葬費和撫恤金的遺囑內容各不相同,10個子女為爭亡父喪葬費和撫恤金鬧上法庭,迎澤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喪葬費和撫恤金不屬於遺產,應該由子女們均分。日前,市中級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我市某中學離休幹部李某先後有過三任配偶,膝下共10個子女。李某於2007年病故,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給家屬發放喪葬費和撫恤金4萬餘元。由於子女眾多,這筆錢由誰領取及如何分配引發爭議,子女們手中持有3份分配喪葬費和撫恤金的遺囑,但被分配的子女卻各不相同。為此,李某單位的領導曾組織眾子女調解,但各方始終未達成一致意見,學校只好暫時代為保管喪葬費和撫恤金。為此,李某的一個兒子手持父親的一份遺囑,將學校訴至法院,要求領取喪葬費補助和撫恤金,法院依法追加其餘9個子女參加訴訟。審理中,子女們共出示了3份內容各不相同的分配遺囑,各方意見分歧很大。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喪葬費和撫恤金是在李某死亡後才產生的財產,不屬於遺產,性質上屬於所有子女的共有財產。李某訂立的多份遺囑實際上處分了子女們的共有財產,應屬無效,而且撫恤金是對死者家屬的精神撫慰和物質幫助,故應當由10個子女分享。一審判決後,有子女不服提起上訴,市中級法院再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原標題:爭奪亡父喪葬費撫恤金鬧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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